收汇日期在90天----180天的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

2024-05-09 10:45

1. 收汇日期在90天----180天的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

收汇日期在90天---180天的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应当这样办理退税:  1,带上以下的材料:  (1)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2)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4)出口收汇核销单。  2,办理步骤:  1、发票认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之内必须到当地主管征税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2、申报期限:单证齐全后即可在申报系统中进行退税申报,每月可分批多次申报。  您还必须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限前向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退税申报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延期申报。

收汇日期在90天----180天的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

2. 出口退税生产企业,其中一单业务是:申报日期为2011年12月27日,出口日期是2012年1月19日。我的问题是:

1、4.15,其实4月份因为放假所以申报期延后至19日
2、可以,只要在最后期限前单证齐全,即可进行出口退税申报
3、不是,尤其是2011年12月1日后外管局取消单笔核销业务后,完全不需要先核销,而且之前海关和国税总局曾经为应对08金融危机发过文,允许先退税后核销。即使在4月申报期结束仍未收汇也没有关系,同样可以进行退税申报,因为即使按照比较老的规定,外管局核销期限也为180天,后延长至210天,而且若因国外发生纠纷等原因发生可预见的逾期收汇,还可以到外管局办理远期收汇证明,一样不影响。

3. 出口退税生产企业。其中一单业务是:报送单申报日期2011年12月27日,出口日期2012年1月19日。我的问题是:

1、4月属期申报,也就是5月15日前
2、出口日期是1月19日,增值税1月属期申报(2月15日前)要做销售收入的,出口申报做在当月出口里,只收齐单证没核销2月份就没必要做单证收齐了,如果你做收齐也只能是报关单收齐,不产生退税额的
3、申报退税前必须核销,4月末收到外汇就来得及,然后要去外管局核销,核销完就可以申报了。如果你4月末没收到外汇,5月15日前也必须做收齐报关单。

出口退税生产企业。其中一单业务是:报送单申报日期2011年12月27日,出口日期2012年1月19日。我的问题是:

4.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海关报关登记日期是2013年11月20日,一直到16年2月才有出口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在海关注册登记过可自理报关的企业)(当地海关)
  
 年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逾期未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盖章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和盖章复印件(前后盖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5. 《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无报关员的免提交);
6. 
《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盖章。
7.  出资者情况登记表 盖章
8. 50块大洋。。。。。。
9. 营业执照正本也要看

5. 一出口退税生产企业。一单业务是:申报日期为2011年12月27日,出口日期是2012年1月19日。我的问题是:

1、出口退税申报最迟在什么时候?是4月15日还是5月15日?
严格说是4月18号到期
2、如果核销单、报关单2月份就到了,可以在2月15日申报退税吗?
尾款要是收到了,同时也交单保送了,可以申请退税啦!
3、申报退税前必须进行外汇核销吗?如果到4月15日尚未收到外汇,可以进行退税申报吗?
是的,需要先核销,要是还没收到款的话,不可以申报退税,不过可以先申请延期,这样子就不影响退税啦!

一出口退税生产企业。一单业务是:申报日期为2011年12月27日,出口日期是2012年1月19日。我的问题是:

6. 生产企业已申报出口退税,不能收汇或不能在税法规定的收汇期限内收汇的,怎么处理?

一、出口退税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二、税法规定的收汇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六、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
三、超过收汇期限未收汇的处理
(1)符合视同收汇条件的,可视同收汇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五、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及附件3规定,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出口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2)不符合视同收汇条件的,做免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六、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后续如企业收汇且符合退税条件,可重新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7. ( )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3年内,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

错误。是1年内
《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 )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3年内,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

8. 我公司于12月3日出口一批货,所有出口产品均为视同内销无退税,到目前还没收到外汇请教各位,核销期限是90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序,注意时间观念,以免造成损失。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个时限规定:
 一是“30天”。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是“90天”。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
三是“180天”。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特别提醒“六类”(主要包括新办企业不到二年的或者其他几类情况的)出口企业必须在90天内核销并上报退税机关。
  四是“3个月”。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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