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省政府令〔2010〕第9号,谢谢!!

2024-05-20 06:01

1. 谁有《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省政府令〔2010〕第9号,谢谢!!

《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省政府令〔2010〕第9号
 一、河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1988年10月18日省农业厅、林业厅公布实施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符)
二、河北省白洋淀水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12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已被新的法律、地方性法规代替)
三、河北省酒类产(商)品监督管理规定
1990年3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正,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第二次修正
(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代替)
四、河北省节约能源监测办法
1990年5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施行,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4号修正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五、河北省对外国记者采访活动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行政法规代替)
六、河北省舞厅、游艺游乐、书、报、刊经营活动管理费收取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1990年12月26日省文化厅、新闻出版局、财政厅、物价局公布,1991年1月1日施行,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规不相符)
七、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实施细则
1991年6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施行,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规不相符)
八、河北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6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九、河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1994年7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公布施行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符)   
十、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规定
1994年8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施行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不相符)
十一、河北省统计登记办法
1995年1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第一次修正,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二次修正
(调整对象已不存在   已经失效)
十二、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1995年3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代替)
十三、河北省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995年5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施行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符)
十四、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1995年9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代替)
十五、河北省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
1995年10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公布,1995年11月1日施行
(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代替)
十六、河北省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6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施行,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第一次修正,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二次修正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规不相符)
十七、河北省“寒门学子基金”管理办法
1997年6月29日冀政[1997]52号公布施行
(调整对象已不存在   已经失效)
十八、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7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
(已被新的行政法规代替)
十九、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1997年7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施行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符)
二十、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1997年1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法规代替)
二十一、河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1998年7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8号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代替)
二十二、河北省医疗机构刑事医学鉴定办法
1999年6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3号公布施行
(主要内容与新的地方性法规不相符)
二十三、河北省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
1999年10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8号公布实施
(已被新的法规代替)
二十四、河北省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
2001年2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5号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二十五、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2001年11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公布,2002年1月1日施行
(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代替)
二十六、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2年3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3号公布,2002年5月1日施行,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二十七、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2002年6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8号公布,2002年7月1日施行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符)
二十八、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
2002年9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3号公布,2002年10月1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二十九、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8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6号公布施行
(主要内容与新的行政法规不相符)

谁有《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省政府令〔2010〕第9号,谢谢!!

2.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和集体社会福利企业。第四十三条 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业及请残疾人作帮手、学徒的,其优惠待 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 ,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报民政部 门备案。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社会福利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区)以上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限期纠正直至吊销《社 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处分:(一)安置残疾人员达不到生产人员总数35%;(二)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三)违反税收减免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四)隐瞒残疾人就业比例、弄虚作假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第四十一条 社会福利企业对民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 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民政部门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在60日 内作出复议决定。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九章 法律责任

4. 如何申办社会福利企业?

1、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凡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须经县(区)以上(含县级,下同)民政部门 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符合规 定条件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物资分配、产品创优、企业升级等优惠待遇。
2、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 :
(一) 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二) 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四) 本企业章程;
(五) 本企业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
3、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
(二) 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三) 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四) 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扩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
1、税收优惠政策,即:增值税或营业税政策享受最高每人每年3.5万元的优惠(不足3.5万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企业所得税享受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具体相关内容参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
2、进口关税的优惠政策。依据《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的通知》(署税〔1997〕544号)文件精神,福利企业进口适合残疾人操作的设备时可享受免进口关税的优惠政策(限制进口设备除外)。
3、残疾人职工岗位补贴。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残发〔2009〕24号)文件精神,结合残疾人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签订情况,按每位残疾人职工每年3000或5000元的标准补贴福利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5. 福利企业必须是什么行业才可申办

到现在福利企业证没下来,我不去国税报税可以

福利企业必须是什么行业才可申办

6. 办理福利厂需要什么手续

需要手续如下:
1、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凡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须经县(区)以上(含县级,下同)民政部门 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符合规 定条件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物资分配、产品创优、企业升级等优惠待遇。
2、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 :
(一) 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二) 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四) 本企业章程;
(五) 本企业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
3、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
(二) 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三) 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四) 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扩展资料:
县(区)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当地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所管 辖地区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监督,每年检查一次。社会福利企业应当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 、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社会福利企业因合并、分立、转让等重大事项的改变,涉及原社会 福利企业终止的,须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社会福利企业自行终止的,应由企业管理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作出决议,企业主办单位和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企业经注 销登记后,由原发证的民政部门收缴《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企业主办单位和部门应负责做 好善后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7. 民政法律法规

  优抚安置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3、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 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5、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6、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总后勤部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7、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8、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13、9、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
  10、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1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12、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1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
  民间组织管理类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基金会管理办法
  4、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5、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6、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7、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8、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9、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事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5、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6、民政部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8、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9、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
  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10、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1、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1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基层政权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4、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行政区划类
  1、地名管理条例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4、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5、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
  6、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社会救助类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社会福利类
  1、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2、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3、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4、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6、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7、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8、民政部关于批准发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殡葬管理类
  1、殡葬管理条例
  2、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3、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4、湖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救灾减灾类
  1、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2、湖南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3、民政部关于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4、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5、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法律法规

8. 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标准有所不同。具体哪个高点也一定。比如:1)新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所谓"新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2)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所谓"中人")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定比例的补贴和调节金。(3)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时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4)新制度实施前已经离退休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即与其他离退休人员一样,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具体多少钱,要看怎么计算。但是有个重要指标不能忽略:养老保险的基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每年随着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变化,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也予以相应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时间为每一年度的4月份。从1998年4月1日起,缴费基数的上限设定在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具体参考文献:1、《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999]第1号2、《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3、(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劳[1998]47号4、《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冀劳[1998]66号回答完毕!谢谢!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