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2024-05-20 18:39

1. 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立法精神: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是职务性犯罪最主要的特点,只有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侵吞、窃取单位的财物才有可能构成贪污罪,这也是区别盗窃罪、诈骗罪等单纯的取财类犯罪的最主要的因素,职务形成的便利,主要指主管、管理、保管、代交的便利,对于行为人所拥有的对财物的上述控制权利,通过虚开、涂改、掩藏等手段,将管理的财物秘密据为己有。
主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具体负责、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但依其职权范围或者职务地位具有调拨、支配、转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物的职权,在其主管期间,对公共财物具有决定权。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者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这种管理的期限一般较长,管理人在管理期间对管理的公共财物具有处置权。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的流转事务的权限,经手人虽然不负责公共财物的管理和处置,但对公共财物具有临时的控制权。如果行为人仅仅因为工作上的原因,熟悉作案环境,或凭借主体身份便于接近目标物等方便条件,就不能认为是利用职务之便。
辩护技巧:对于利用职务之便的辩护,无疑是所有刑事辩护律师最看重的辩护点,但也正是由于太看重了这个辩护点,致使很多辩护律师忽略了更好的、有利的主攻点,贻误了战机,最终没有得到很好的审判结果。
所以有经验的律师会在职务的职能上及职务本身所涵盖的内涵上来做文章,对于哪些职责属于职务范围内的,那些行为不属于职务范畴之内的,行为人是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工作上的关系,还是自己朋友、同学、亲友、战友的特殊关系,如果是职务关系则可以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否则不属于职务之便。这里的职务之便必须要求,是行为人职务形成的关系,脱离职务关系不会达成所愿,这样才符合利用职务之便。所以说因为工作关系,朋友、同学、亲友、战友等特殊关系则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一、贪污罪和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第一,贪污罪是行为人利用其在职务上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犯罪手段包括侵吞、骗取、窃取或其他手段。在这里,行为人的职务可以是各种各样的,例如经济工作、政治工作、人事工作、文化教育工作等等,而不限于专门管钱管物的职务,如会计、出纳、保管职务。也就是说,只要是而且必须是因执行职务能够经手本单位财物,才具备了贪污的条件,例如,政工干部外出开会,虚报差旅费,骗取公款,即是贪污。但是,受贿可以利用任何对其他人或单位的利益具有制约力的职务,而与行为人是否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没有必然联系,例如,有的官员不经手财物,但靠卖官向他人索取财物,可以构成受贿罪。
第二,贪污罪只能是行为人直接利用自己在职务范围内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而非法占有该财物。不在行为人职权范围内主管、经管、经手的财物,不可能成为其贪污的对象。当然,如果行为人与有关管理人员相勾结,通过后者利用职务之便共同占有上述财物,其可以构成贪污,但只能成为共犯,而不能独立构成贪污罪。但是,受贿罪则不仅可以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对他人或单位某种利益的制约力,索取或收受他人或单位的财物,而且可以表现为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权力,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或影响作用,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通常称之为间接受贿或斡旋受贿。换言之,受贿罪有直接受贿和间接受贿之分,而贪污没有这样的区分。
第三,贪污罪的实施只能在行为人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实施。离职以后没有职务可以利用,不可能再直接实施贪污行为(与在职人员内外勾结共同贪污,另当别论)。当然,有的人可能知道自己即将离职,乘机侵吞一笔财物,暂时藏在单位某隐蔽处,待离职以后伺机取回。但是,这并不能看成是事后贪污,因为,其离职前已经占有了该财物,贪污已经既遂,取走赃物只是对赃物的处置过程,而不是贪污的实施行为。而受贿罪则可能在离职后继续实施并完成受贿行为,例如,行为人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在离职后才收受行贿人的财物。仍应以受贿论处。因为,收受财物是受贿行为的组成部分,只有收受了财物受贿罪才告完成。
第四,从原则上讲,一切国家工作人员都有职权可以利用,但职务不同,权力大小不等,其对人、财、物、事所能产生的制约力的程度,也就会大不相同。对于贪污罪来说,不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只要行为人因职务关系有机会和条件经手单位财物,就同样具有直接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可能性。但是,对于受贿罪而言,行为人所直接追求和获取的是他人的财物,并且一般是以自己的职权或地位能够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交换条件的。这不仅反映出受贿人的职权对行贿人的请托事项具有很强的制约性,而且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没有相当的职位和较大的权力是很难使得他人不得不向其行贿,以实现权钱交易目的的。
第五,贪污罪是行为人利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直接占有该财物,其犯罪手段和过程,一般比较简单,从着手实施占有行为到实际占有财物,可以在很短时间内即告完成,达到贪污既遂。但是,受贿罪除索贿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要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而后一行为也是受贿实行行为的一部分。

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2. 什么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委托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而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因受委托而使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同样的非法占有管理、经营的国有财物的便利条件,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对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 什么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法律分析:1、必须具有合法性。即行为人所具有的职务是由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赋予的。2、必须具有法定性。职务的前提是行为人享有一定的职权,并且这一职权是法律所规定的,这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直接相关。3、必须具有现时性。即行为人进行犯罪之际所利用的职务职权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现时具有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

什么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4. 什么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等犯罪构成都将“利用职务便利”作为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公司、企业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如董事、经理、会计、业务员等,以及这种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即主管、管理、经手公司、企业财物等。“主管”是指行为人虽不经手单位财物,但对单位财物的使用具有决定权。“管理”是指行为人对单位财物负有具体的保管、调度的职责,即对单位财物具有一定的处置权。如企业的会计负有管理单位财务的职责。“经手”是指行为人虽不负有主管或者具体管理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单位财物在其手中作一定时间的停留,行为人具有临时的实际控制权。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5. 什么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必须具有合法性。即行为人所具有的职务是由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赋予的。2、必须具有法定性。职务的前提是行为人享有一定的职权,并且这一职权是法律所规定的,这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直接相关。3、必须具有现时性。即行为人进行犯罪之际所利用的职务职权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现时具有的,而不是已经离任的、过去的职务的便利或影响,也不是利用其即将赴任的、将来的职务的影响。4、必须具有直接性。即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贪污受贿犯罪时所利用的便利条件必须与其所享有的职务具有必然的、直接的关系,是以其所享有的职务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的,即行为人必须是直接利用其职务的便利条件。【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什么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6. 职务便利的什么是职务便利

职务便利是指本人的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主管、经手、管理单位的资金或者客户资金等权力。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怎么理解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有六个条文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表述、三个条文规定有“利用职务便利”。1.对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而言,“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主管、经营公司事务的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利国。2.对于受贿犯罪而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旨在强调所索取、收受的贿赂与其职务之间的关联性,即体现权钱交易的本质。3.对于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中的侵吞而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事先基于业务占有或者基于职务控制、支配着单位财物;贪污罪的“窃取”,不是所谓的监守自盗(因其属于典型的侵吞),而是将共同占有或由其辅助占有下的财物变为己有;贪污罪中的“骗取”,是指利用自己在单位中的业务员、保险代理人等身份,通过欺骗主管人员,让其基于认识错误,做出将单位财物处分给行为人的决定;区别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事先是否占有、控制、支配着该财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怎么理解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8. 什么是职务上的便利

1、必须具有合法性。即行为人所具有的职务是由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赋予的。
2、必须具有法定性。职务的前提是行为人享有一定的职权,并且这一职权是法律所规定的,这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直接相关。
3、必须具有现时性。即行为人进行犯罪之际所利用的职务职权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现时具有的,而不是已经离任的、过去的职务的便利或影响,也不是利用其即将赴任的、将来的职务的影响。
4、必须具有直接性。即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贪污受贿犯罪时所利用的便利条件必须与其所享有的职务具有必然的、直接的关系,是以其所享有的职务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的,即行为人必须是直接利用其职务的便利条件。
一、职务侵占一百万判多久
职务侵占100万属于数额巨大,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主体。本罪中的单位在所有制属性上在所不问,既包括国有单位、集体单位,也包括私营单位;
2、行为内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刑法理论的通说与司法实践均认为,职务侵占罪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次,必须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按照通说,包括将基于职务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占),以及利用职务之便的窃取、骗取等行为。其中的“非法占为己有”,不限于行为人所有,还包括使第三者所有;
3、责任形式为故意。按照通说观点,职务侵占罪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按照本书的观点,由于职务侵占行为仅限于将基于职务或者业务所占有的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因此,行为人必须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
二、怎么正确区分贪污罪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之便
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范围内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营、经管或者经手公共财产的便利条件,侧重于职权活动中的操作行为,相对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言,这里强调的是一种内部行为。
因为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职权范围内所享有的处理某种公共事务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强调的是职权活动中公权力的应用行为,如决策、决定、审批及人事权、物权、财权的行使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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