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规定不可以养狗卖肉

2024-05-20 04:22

1. 法律有规定不可以养狗卖肉

法律不会明文规定的。具体看地方性规定:如北京。
北京市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十九条 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法律有规定不可以养狗卖肉

2. 养狗卖狗肉国家允许吗?

是不违法的
在中国贩卖狗肉是不违法的,在中国有些地方自古就有吃狗肉的传统,古时候叫香肉。中国法律目前没有规定禁止杀狗、吃狗肉。中国目前规定的动物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的。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但狗不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也不是珍贵、濒危动物,所以中国法律对杀狗吃狗是没有规定的。中国法律按照“法无规定即自由”实行,所以杀狗吃狗不犯法。

3. 买卖狗肉犯法吗

法律分析:买卖狗肉不犯法,但必须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以及相关检疫证明。
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第三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租、受让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买卖狗肉犯法吗

4. 买卖狗肉犯法吗

买卖狗肉不犯法,但是必须取得相关营业执照。无照经营是指未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以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三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5. 买卖狗肉是否违法

买卖狗肉不犯法,但是必须取得相关营业执照。      无照经营是违法行为,如被工商部门查处,根据法律规定会受到以下处罚:      (1)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买卖狗肉是否违法

6. 国家允许卖狗肉吗

国家没有命令禁止卖狗肉,卖狗肉不犯法,但必须取得相关营业执照。无照经营是违法行为,如果无照经营,会被工商部门查处,受到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到1万元不等的罚款的处罚。国家农村农业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866号建议的答复里明确给出了下面的信息:“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肉用犬品种”“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绝大多数国家均没有犬类屠宰检疫的相关规定或要求。因此,我国不具备出台犬类屠宰检疫规程的条件。”屠宰狗和销售狗并不符合《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就是你自己在家屠杀吃狗肉没人说,也不算违法,但是你在市场上销售那就不符合规定了,犬类不在《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内,也得不到合法的检疫。如被工商部门查处,根据法律规定会受到以下处罚:1.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2.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3.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4.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7. 买卖狗肉犯法吗

买卖狗肉不犯法,但是必须取得相关 营业执照 。 无照经营是违法行为,如被工商部门查处,根据法律规定会受到以下处罚: (1)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三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五条

买卖狗肉犯法吗

8. 贩卖狗肉犯法吗?

法律分析:贩卖 狗肉不犯法,但是需要办理检疫证和卫生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