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有哪些

2024-05-10 01:34

1. 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有哪些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主要分为事前的充分风险分析评价与削减措施,然后事中的风险监管和风险报警预警程序,以及事后的紧急处置过程。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指银行应避免各种业务品种在某一特定的时期风险过分集中和业务中产生的资金流量缺口风险。同时必须考虑自身财务状况恶化时,被交易对手要求提前终止安排或提高信用安排时所需要的融资来源。拓展资料: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通常从存量和流量两个方面着手。从存量角度来看,它要求银行必须保留一定的现金资产或其他容易变现的资产,而且其流动性资产还必须与预期的流动性需要相匹配。从流量角度来看,资金的流动性可以通过银行的各种资金流入来获得,比如存款的存入、贷款的归还、利息收入等。所以,流动性管理不仅要求商业银行持有充足的现金等流动性资产,而且还应具有迅速使其从其他渠道筹措资金的能力,以保证能够及时应付支付义务和贷款承诺。(1)流动性管理是扩大银行业务、增强银行实力的基本手段。流动性风险管理通过资金头寸的调度来实现,头寸可以使商业银行能借助于内调外借有效加快资金周转的速度,使业务规模相应扩大。同时,加强流动性管理还使央行供给商业银行的头寸实现有效派生,即保证商业银行拥有派生基础货币又能协调好基础货币派生存款的能力,从而提高银行的实力。(2)足够的流动性是维护和提高银行信誉的保证。足够的流动性对商业银行来说可谓异常重要,而客户对流动性的需求又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些都成为商业银行日常经营管理中既突出而又十分敏感的问题。对一家商业银行而言,出现经营亏损十分危险,但陷入流动性危机更为可怕。流动性危机会直接、广泛地影响一家商业银行的形象,缺乏声誉、丧失信誉的商业银行是不可能继续生存和发展的。而善于调度头寸、流动性管理良好的商业银行,通常都保有较高的清偿力以偿还债务,并有足够的可贷头寸以满足合理的债权债务关系。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就是在一系列债权债务正常顺利的不断建立和消除中得以实现,同时也建立在一家商业银行的良好信誉基础上,从而保证其健康发展。(3)流动性管理是避免和减少银行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企业,其经营与各种风险并存交织在一起,如呆滞和坏账的风险、利率波动的风险、有价证券行市涨落的风险等。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大多与资金的供给和需求相关。因此,须加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通过及时灵活的资金调度,有效的协调头寸供给和需求的关系,力争从多种角度规避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风险。(4)流动性管理对于提高商业银行经营业绩将起到重要作用正因为良好的流动性管理能扩大银行业务领域并增强银行实力,而业务的拓展和实力的增强将极大促进银行的效益,所以提高商业银行经营业绩的重要途径之一便在于加强管理,建立良好的流动性管理机制。加强流动性管理,对资金头寸进行及时调剂,可以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更加主动,可以将商业银行的非盈利性资产降至必要的最低水平,从而提高其总资产中盈利性资产的比重。

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有哪些

2. 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中,流动性风险的管控手段包括( )。

你好!根据查到的资料,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管控手段一共是五个,有:一、现金流量管理,现金流量管理是指以现金流量作为管理的重心、兼顾收益,围绕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而构筑的管理体系,是对当前或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现金流动在数量和时间安排方面所作的预测与计划、执行与控制、信息传递与报告以及分析与评价。现金流量管理的具体内容既包括与现金预算的分工组织体系有关的一系列制度、程序安排及其实施的预测与计划系统和由收帐系统、付帐系统和调度系统构成的执行与控制系统,又包括借以报告一定时期终了母系统和各子系统综合运行最终结果的信息与报告系统以及对现金流量管理系统、现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现金流量信息本身的分析与评价系统。 二、限额管理,限额管理是实行预算拨款的建设项目,其年度用款,采取最高额度的控制指标的一种预算拨款管理办法。三、融资管理,融资管理是指企业向企业外部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从企业内部筹措和集中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财务管理活动。主要内容:(一)明确具体的财务目标(二)科学预测企业的资金需求量(三)选择合理的融资渠道和方式(四)确保资金结构的合理性四、压力测试是指将__金融机构__或__资产组合__置于某一特定的极端情境下,如__经济增长__骤减、__失业率__快速上升到极端水平、__房地产价格__暴跌等异常的市场变化,然后__测试__该金融机构或__资产组合__ 在这些关键市场变量突变的压力下的表现状况,看是否能经受得起这种市场的突变。_压力测试确立系统稳定性的一种测试方法,在软件工程、金融风险管理等领域应用比较普遍。通常在系统正常运作范围之外进行,以考察其功能极限和隐患。五、应急计划。希望答案可以帮助到你!

3.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第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其他有关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部分职责。第九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定期评估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二)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商业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三)确保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在商业银行内部得到有效沟通和传达;
  (四)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六)其他有关职责。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其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应当与业务经营职能保持相对独立,并且具备履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
  商业银行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具备以下职能:
  (一)拟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核批准;
  (二)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包括持续监控优质流动性资产状况,监测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并及时报告超限额情况,组织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组织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的测试和评估;
  (三)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和新机构中所包含的流动性风险,审核相关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
  (四)定期提交独立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五)拟定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批;
  (六)其他有关职责。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内部定价以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当考虑流动性风险成本,防止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监事会(监事)应当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至少每年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一次。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4. 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方法有哪些

转换资产、 借入资金、 运用资本市场工具、 抵押贷款标准化、 成本最低。
流动性被视为商业银行的生命线。流动性不仅直接决定着单个商业银行的安危存亡,对整个国家乃至全球经济的稳定都至关重要。
商业银行提供现金满足客户提取存款的要求和支付到期债务本息,这部分现金称为“基本流动性”,基本流动性加上为贷款需求提供的现金称为“充足流动性”。保持适度的流动性是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所追求的目标。

扩展资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国家信用将不再是商业银行信誉的支撑者,商业银行出现流动性风险以致倒闭将不再是神话。因此,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引起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高度重视。
健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思路是:改革现行以中央银行为主体的流动性比例管理,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以商业银行为主体,以所有者权益最大化为核心,以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协调统一为宗旨的流动性管理机制,增强银行核心竞争力。

5.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第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其他有关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第九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定期评估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二)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商业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三)确保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在商业银行内部得到有效沟通和传达。
  (四)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六)其他有关职责。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其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应当与业务经营职能保持相对独立,并且具备履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
  商业银行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具备以下职能:
  (一)拟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核批准。
  (二)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持续监控优质流动性资产状况;监测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及时报告超限额情况;组织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组织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的测试和评估。
  (三)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和新机构中所包含的流动性风险,审核相关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
  (四)定期提交独立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五)拟定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批。
  (六)其他有关职责。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内部定价以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当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防止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流动性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6.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一、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7.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15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第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其他有关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第九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定期评估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二)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商业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三)确保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在商业银行内部得到有效沟通和传达。
  (四)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六)其他有关职责。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其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应当与业务经营职能保持相对独立,并且具备履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
  商业银行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具备以下职能:
  (一)拟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核批准。
  (二)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持续监控优质流动性资产状况;监测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及时报告超限额情况;组织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组织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的测试和评估。
  (三)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和新机构中所包含的流动性风险,审核相关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
  (四)定期提交独立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五)拟定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批。
  (六)其他有关职责。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内部定价以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当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防止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流动性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15修改)

8. 商业银行如何应对流动性风险

首先完善流动性调控工具组合 管理金融体系流动性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也是货币政策实施以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主要手段。在长期的实践中,尤其是次贷危机爆发之后,为适应金融市场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各国央行已在传统政策工具的基础上,发展出了较为完善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体系,包括如常备借贷便利(SLF)、定期标售便利(TAF),定期证券借贷便利(TSLF),一级交易商信贷便利(PDCF)等等。拓展资料:一、1、存款成本率下降主要发生在国有行,而股份行、城商行和农商行的存款利率继续上行。国有行派生存款相对充足,通过货币政策传导带来负债成本改善,而其他类型银行派生能力较弱,难以改善负债成本。2、在防风险和严监管下,结构性存款快速压降,6月以来银行开始依赖同业存单补充负债,最近1年期同业存单利率已经超过了MLF利率。2020年1-4月在资金面宽松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显著上行,这是商业银行补充负债和调剂指标的重要工具,但在5月央行严监管之后快速压降。结构性存款压降的同时,资产端增速仍然高企,加大了商业银行的负债压力,所以我们看到同业存单发行的新变化。二、国有行、股份行发行占比提升。6月以来国有行、股份行同业存单发行占比明显提升,二者合计同比超过60%,已成为同业存单融资的主体。相应地,国有行和股份行存单余额持续增加,而城商行、农商行存单规模整体回落。这表明国有行和股份行面临负债的缺口。这里面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国有大行结构性存款压降压力小于股份行,但是发行同业存单补充负债的需求并不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