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企业所得税时要减去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吗

2024-05-20 16:25

1. 算企业所得税时要减去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吗

企业所得税计算时,应纳税所得额中不包含企业股权投资收益收入。根本原因是投资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是所得税税后分配的,以避免重复征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扩展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算企业所得税时要减去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吗

2. 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要调增?求专业解答,谢谢!

这个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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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算企业所得税时要减去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吗

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减去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
企业所得税包括: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⑵计税工资的扣除。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
⑶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⑷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⑸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
⑹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⑺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⑻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减去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

扩展资料:
长期股权投资的作用:
1.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确定销售目标及预算
2.根据销售目标和预算制定销售计划及相应的销售策略
3.根据销售计划和策略配备相关的资源(包括:建立销售组织并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等
4.交换功能表现为以市场为场所和中介,实现商品交换的活动。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出售商品,消费者购买商品,以及经营者买进卖出商品的活动,都是通过市场进行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百度百科-长期股权投资

算企业所得税时要减去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吗

4. 算企业所得税时要减去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吗

企业所得税计算时,应纳税所得额中不包含企业股权投资收益收入。根本原因是投资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是所得税税后分配的,以避免重复征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 应纳税所得额里面包括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取得的净收益吗

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对于投资企业在投资时产生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会计上计入 
“营业外收入”的金额,按税法规定不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故应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对于投资企业在年度末确认的当年的投资损益,也应调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投资企业当年确认的应收股利,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与被投资单位一致,无需重复计交所得税,故不存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问题,但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则税法规定需将应收股利还原为税前收益,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应调增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补缴所得税。如果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不退回分回利润在被投资企业已纳的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对于按税收规定的处置所得则应征税,如果是处置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按税法规定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成本是投资企业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是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签订的投资合同中约定对投出资产及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作价。

应纳税所得额里面包括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取得的净收益吗

6.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什么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包括企业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的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界定
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都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一年以内)的债券投资,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也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企业不能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1)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如果企业管理层决定将某项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则在该金融资产未到期前,不能随意地改变其“最初意图”。也就是说,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应当是明确的。

7.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投资收益是不是要调减?在投资结束清算后统一缴纳所得税

(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是这样规定的: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被投资单位以后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企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实际收到该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十七条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摘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投资收益是不是要调减?在投资结束清算后统一缴纳所得税【提问】
(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是这样规定的: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被投资单位以后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企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实际收到该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十七条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回答】
您上面提到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从当年利润总额中做纳税扣减的投资收益,是指按上面会计准则对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确认的超过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那部分。您应该按准则要求核算该长期投资后再确定在所得税汇算时是否需要调整投资收益部分:①如果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与当年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数额一致,则汇算时不用调整应纳税所得税额;②如果当年确认投资收益与当年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数额不一致,则汇算时需将两者的差额调增(正差)或调减(负差)应纳税所得税额【回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投资收益是不是要调减?在投资结束清算后统一缴纳所得税

8. 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收入确认时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