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居间人的机构

2024-05-09 12:47

1. 期货居间人的机构

相对于自然人居间人而言,机构居间人掌握着更为广阔的信息资源,具有更强大的市场开发和客户服务能力,在高度分工的金融市场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尤其在有关法规对机构居间人进行确认和规范的情形下,成熟的机构居间人比自然人居间人在抗风险能力和诚信度上更具优势,也更有利于期货市场的平稳运行。同时,机构居间人制度将有利于期货市场自律体系及诚信体系的完善,催生期货评价公司的成立。期货评价公司由于其独立的中介地位,客观评价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品种的竞争力,可以为投资者了解期货市场、揭示期货风险、发现投资机会、参与期货交易提供帮助,通过客观、公正地评价扮演“善意第三者”的角色,一方面,引导投资者与资信好、运作规范、管理经验丰富的期货公司缔结合约,另一方面,向投资者提供资信差、运作不规范、管理混乱的期货公司名单,为投资者提供预警系统,降低投资者的期货风险。这有利于加强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监督和期货行业自律体系的完善,建立期货业的诚信文化。(三)对只允许自然人居间人存在或只允许机构居间人存在的可行性研究期货公司主要还是靠自然人居间人拓展业务,很多期货经营机构(包括我辖区的全部公司和营业部)都没有机构居间人。在我国,机构居间人在总体上还基本处于发展初期,且其合法性尚不明确,因此期货公司往往更为倾向或习惯于与自然人居间人进行合作。即便在法规层面上不允许自然人居间人存在,在实践中仍然难以杜绝该类居间情形的发生。例如在进行账务处理时,期货公司可以通过各种费用的形式来实现佣金的发放。因此, 取消自然人居间人不具可行性。作为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机构居间人促进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分工,若将其禁止于萌芽,将会影响期货市场的运作效率和长远发展。并且,机构居间人在客户资源、市场开发和客户服务方面的突出优势,不可避免会使期货公司考虑或越来越重视与其之间的合作。即便在法规层面不允许机构居间人存在,期货公司仍可能与有关机构通过规避政策的方式实现介绍业务和返佣,如咨询公司以其工作人员名义从事居间业务并领取佣金。因此,禁止机构居间人并不具可行性。(四)自然人居间人与机构居间人并行对期货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问题在对自然人居间人和机构居间人进行有效规范和管理的前提下,此两种居间人形式同时并行将对期货市场产生如下影响:1、机构居间人的合法性被认可,并将由此获得一个快速发展的契机,这将有利于期货居间人结构的逐步优化。2、期货公司将获得具有一定规模且运作规范的合作伙伴,双方还可以通过居间合同确保居间关系的稳定性。3、上述两项转变将加速期货行业的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进程,进一步提高期货市场的运作效率。同时,在允许机构居间人存在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客户指定机构居间人的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下单人的情况,机构居间人可能形成变相私募基金,且会大幅度超出自然人居间人作为代理下单人所能控制的资金规模,监管方面也可能因此出现新的问题及难题。此外,当客户与代理下单人(即机构居间人的工作人员)产生纠纷时,法律责任问题将变得非常复杂。

期货居间人的机构

2. 期货居间人的介绍

期货居间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3. 期货居间公司合法吗

期货居间公司合法,期货居间公司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
机构居间人法律责任如下:
1、在民事责任方面。须明确机构居间人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可归责于机构,以及赔偿与追偿方面的细节问题。
2、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方面,应根据机构居间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明确何时采取单罚(只追究机构或工作人员的责任),何时应采取双罚(同时追究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居间人还有哪些义务
1、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2、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3、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二、申请期货居间人要什么手续
期货居间人的申请条件是:1、期货居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能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3、具备关于期货的专业知识或具备从事该行业的专业资质。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居间公司合法吗

4. 期货居间公司是否合法

期货中介公司合法,期货中介公司的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经纪合同时发挥媒介作用。
机构中介的法律责任如下:
1、民事责任。必须明确机构中介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可以归咎于机构,以及赔偿和追偿的细节;
2、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方面,根据机构中介违法行为的性质,明确何时采取单一处罚,何时采取双重处罚。
在实际期货市场,期货中介不仅介绍中介,促进期货经纪公司与期货投资者签订经纪合同,还从事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
一、新刑法对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新刑法对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有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5. 请问怎么做期货居间人

1、首先是要有一定的金融业人脉
2、一要坚持,二要广开思路
3、返佣高是一方面,当然也不能只看返佣
经验步骤:
1首先是要有一定的金融业人脉,例如证券人脉、银行人脉、投资公司人脉、期货行业人脉、理财公司人脉、保险公司人脉等等,人脉对于期货居间人是特别重要的,有多大金融人脉就会有多大的收获,于此同时要多学习开发客户业务知识,期货专业知识,指导客户专业知识,服务客户专业知识。
2一要坚持,二要广开思路,然后多种尝试,寻找行之有效的方法;用周边所有资源,达到广而告之的效果;也要够专业,可以以简单的言语和专业的知识来回答客户咨询问题。
3返佣高是一方面,当然也不能只看返佣,还是要综合比较一下,公司能给居间提供好的平台和服务也很重要。1、首先必须签正式居间协议,从法律方面保障居间人的利益。2、最好选择能提供先进的快速的多样化的交易平台,交易系统的期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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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怎么做期货居间人

6. 怎么做期货居间人?

1、首先是要有一定的金融业人脉
2、一要坚持,二要广开思路
3、返佣高是一方面,当然也不能只看返佣
经验步骤:
1首先是要有一定的金融业人脉,例如证券人脉、银行人脉、投资公司人脉、期货行业人脉、理财公司人脉、保险公司人脉等等,人脉对于期货居间人是特别重要的,有多大金融人脉就会有多大的收获,于此同时要多学习开发客户业务知识,期货专业知识,指导客户专业知识,服务客户专业知识。
2一要坚持,二要广开思路,然后多种尝试,寻找行之有效的方法;用周边所有资源,达到广而告之的效果;也要够专业,可以以简单的言语和专业的知识来回答客户咨询问题。
3返佣高是一方面,当然也不能只看返佣,还是要综合比较一下,公司能给居间提供好的平台和服务也很重要。1、首先必须签正式居间协议,从法律方面保障居间人的利益。2、最好选择能提供先进的快速的多样化的交易平台,交易系统的期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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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怎么做期货居间人

1、首先是要有一定的金融业人脉
2、一要坚持,二要广开思路
3、返佣高是一方面,当然也不能只看返佣
经验步骤:
1首先是要有一定的金融业人脉,例如证券人脉、银行人脉、投资公司人脉、期货行业人脉、理财公司人脉、保险公司人脉等等,人脉对于期货居间人是特别重要的,有多大金融人脉就会有多大的收获,于此同时要多学习开发客户业务知识,期货专业知识,指导客户专业知识,服务客户专业知识。
2一要坚持,二要广开思路,然后多种尝试,寻找行之有效的方法;用周边所有资源,达到广而告之的效果;也要够专业,可以以简单的言语和专业的知识来回答客户咨询问题。
3返佣高是一方面,当然也不能只看返佣,还是要综合比较一下,公司能给居间提供好的平台和服务也很重要。1、首先必须签正式居间协议,从法律方面保障居间人的利益。2、最好选择能提供先进的快速的多样化的交易平台,交易系统的期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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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做期货居间人

8. 期货居间人的管理研究

 1、鉴于自然人居间人法律含义上的模糊以及在其实践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和隐患,从未来发展的角度来看,应将其纳入资格管理序列。建议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作为自然人居间人的管理机构,负责有关自然人居间人资格管理的具体操作规则的制定,建立并更新自然人居间人诚信数据库,以及自然人居间人资格的考试、审核以及向社会公布、年检、培训、监督检查、处罚等事宜。2、在自然人居间人的资格标准方面,建议应采取区别制,即在立法上对单纯从事居间业务的居间人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居间人设定有区别的资格条件。两种资格可以兼获,但需要分别进行核准。(1)单纯从事居间业务的居间人的资格条件。对于单纯从事居间业务的居间人的要求可以相对宽松,具体应包括:首先,为其设定自然条件(包括国籍、行为能力等内容)和学历条件;其次,明确居间人是否必须为专职;再次,为其设定身份禁止,即其不可是证监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以及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等规定;最后,在一定期限内,没有一定程度或一定性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良诚信记录。(2)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居间人的资格条件。对于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居间人的要求须更为严格。一是要求更高专业水准。应为该类居间人设定较高专业水平的资格证书,确保其具有足够的期货知识和分析能力代理客户做出合理投资决策。二是从业经历要求。如具有期货从业经历5年以上等。三是专职代理要求。为确保居间人能够做出并执行有益于客户利益的投资决策,必须保证其能够有充足的工作时间和专注的精力以随时跟踪行情、分析走势。四是严格禁入条件。如可将无不良诚信记录的范围扩大到证券、期货领域之外的其他金融领域、自由职业领域(会计师和律师)等。此外,还可以在制定规章时考虑是否根据期货业务的种类设置不同的要求,如对于从事金融期货交易代理的自然人居间人要求再严格一些。 鉴于机构居间人合法性的模糊以及其在实践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和隐患,从未来发展来看,应将其纳入资格管理序列。机构居间人的业务资格应由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核发。将机构居间人纳入资格管理序列,并根据不同的业务范围划分类别,核发相应的资格。如分居间业务、代理业务、自营业务、期货基金业务、境外期货业务等,设定不同的资格限制和监管方式。在此基础上,也可以考虑按照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业务进行进一步区别。 机构居间人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分为三类:1、法律上的困境。机构居间人尚缺乏明朗的法律支持。虽然司法解释中提到居间人可以是法人,但没有明确非法人机构居间人是否可以存在(如合伙企业),是否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都可以从事期货居间,以及机构居间人是否必须为专门从事居间业务的机构等。因此,期货公司在与机构居间人进行合作时存在着一定的顾虑。2、财务及纳税环节的困惑。如果机构充当居间人,佣金自然应当直接汇到机构居间人账户中,但期货公司不能确定该笔费用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以及在税务方面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机构居间人的居间收入的财务及纳税方面也无相关规定。3、机构居间人自身的问题。首先,机构居间人的规模较小(如咨询类司的注册资本通常较低),抗风险能力也较弱。其次,很多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机构专业程度不高,从事居间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期货从业资格,开户后的服务质量还有待提高。再次,缺少规范的监管模式及制度安排,容易产生全权委托或向客户承诺盈利等问题。 机构居间人除为客户和公司提供订约机会外,其工作人员可能会存在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有的机构居间人还为客户提供行情信息、交易设备或投资咨询。此外,机构居间人也可能存在私下与客户签定获利承诺或收益分配协议,或接受全权委托等现象。身份转化问题与自然人居间人一样,在实践中也无法严格杜绝机构居间人由居间身份向客户代理人身份的转化,可能会出现客户将机构居间人的工作人员填入期货经纪合同的有关授权条款的情况。一旦客户与居间人之间发生争议,监管部门或法院很难认定接受委托的工作人员是代表公司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机构居间人可能会因此规避法律责任。所以,如允许机构居间人同时成为代理交易人,在今后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合同指引时,应对有关的操作细节进行明确规定。代理行为的区别在允许机构居间人从事代理业务的情况下,机构居间人的居间业务与期货公司的经纪业务以及二级代理行为的区别在允许机构居间人从事代理业务的情况下,机构居间人的代理交易业务与期货公司经纪业务仍然存在差异。首先,机构居间人与其开发的客户之间不可缔结期货经纪合同。其次,机构居间人不可为客户在本机构开立资金账号。再次,机构居间人不能成为期货交易所会员,因此只能借助期货公司的交易系统将交易指令传送到交易所的交易平台撮合成交。最后,机构居间人无结算资格,期货交易所也不能直接对机构居间人结算。期货行业曾经出现的二级代理是指,期货公司以外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在期货公司开户,并将其直接向客户收取保证金存入该账户用于交易,同时,该机构代理客户下单,并直接对客户进行结算。机构居间人在可以从事代理交易业务的情况下,与二级代理的区别在于:首先,机构居间人开发的客户直接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次,客户在期货公司拥有专门的资金账号,资金不通过居间人划拨。再次,期货公司直接对客户进行结算。最后,机构居间人不具备独立的交易系统。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协调机构居间人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协调及是否存在非法理财问题1、机构居间人与期货公司的关系协调。机构居间人与期货公司之间是一种业务合作的关系,即居间关系,可以通过证监会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双方达成的居间协议,确定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机构居间人与投资咨询机构、资产管理机构等的关系协调。通过证监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机构居间人的主体资格,从而明确投资咨询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信托理财机构是否可以成为机构居间人。在现实中,机构居间人很可能存在通过让其员工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或与客户约定利益分成方式进行非法理财的行为。此外,一些机构居间人很可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在期货公司开户,将从客户处集资所得款项用于期货交易。异地管理相对于自然人居间人,期货公司对异地机构居间人的管理应更严格。机构居间人应由期货公司统一管理。期货公司应直接与机构居间人签订居间协议,从而确保公司总部能够清楚地了解机构居间人的必要信息,并通过协议明确规定身份告知、风险揭示、佣金比例、合作期限等重要事项,从而避免以后可能发生的不必要争议。公司总部对机构居间人的管理还应包括佣金的核算与发放等方面。机构居间人作为期货公司的营销终端与非法经营期货网点的区别在于:第一,机构居间人是合法成立的经营机构,应在合法的营业场所内开展业务,其具有证监会或协会颁发的居间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而非法网点则无此二证照。第二,机构居间人必须在人员上与期货公司隔离。第三,为了区别于非法网点,居间人必须在法规所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协助办理期货业务,不可代理客户办理开户手续。一旦在有关的立法中将“期货居间人”改为“期货经纪人”、且将期货经纪人的业务范围扩展到代理交易的情况下,则可考虑允许机构居间人业务范围包括向客户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利益构成和来源方式机构居间人的利润构成和自然人居间人基本一致。在机构居间人的利润来源方式上,有关的法规应对机构居间人的佣金实现方式以及计税等有关问题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