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四中全指出推进以什么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

2024-05-20 07:42

1.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指出推进以什么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在当前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以审判为中心推进诉讼制度的改革具备了一定前提条件。这就需要我们立足于以审判为中心,厘清各种制度障碍,理顺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机制,为推进相应的诉讼制度改革做好充分规划与准备。  
  以审判为中心,实际上是“审判中心主义”的体现。综合来看,以审判为中心强调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在实体意义上,定罪权属于法院,其他机关无权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其次,在程序意义上,所有关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大权利的侦查、起诉行为都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决;再次,法院裁决的作出必须以“审判”的方式进行;最后,由于一审程序是最为完整的诉讼程序,因此应当强调一审程序在整个程序体系中的地位。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指出推进以什么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

2. 如何理解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决定》中有这样一段论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从这段论述来看,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都是开启审判程序的准备阶段,侦查、起诉活动都是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简而言之,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求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从这个意义上说,以下观点需要明确:
  首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庭审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错案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在一些冤错案件陆续披露、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是诉讼规律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各界避免冤错案件吁求的一种宏观上的制度回应。它不涉及部门利益,不涉及各专门机关的地位高低、作用大小等问题,其根本目的是要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确保案件质量,从而有效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给检察机关转换工作模式、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了新的切入点,检察机关应当顺应时势积极探索,从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角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作出理论和制度上的积极回应。
  其次,“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否定审前程序的重要性。把握“中心”的内涵还要注意时空和标准的一致性。以审判为“中心”是指在一起案件横向经历的各诉讼阶段中应当以审判阶段为核心,但其并不否定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重要性。刑事审判程序之前,刑事诉讼必然要历经复杂的侦查和检控程序,其中一部分案件流入审判程序,一部分案件在审前以其他方式分流,不再进入审判程序。比较法研究表明,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英美等国,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通过辩诉交易等方式高效处理,没有进入正式的庭审程序,如果以处理案件的数量为标准作为衡量某种程序或阶段是否为“中心”的标准,那么英美等国实际上是以审前为“中心”的。在我国,以不起诉案为代表的审前分流也极大地减轻了庭审压力,节省了司法资源,同时可保证进入庭审的案件得到更为公正的处理。所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都要以审判方式解决,审前的妥善分流是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重要补充。同时,由于刑事审前程序中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搜查、讯问等取证活动都与庭审密切相关,“以审判为中心”也为审前程序中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标准和要求,在此意义上,审前程序是审判程序的基础,审判是对审前活动的最终验收。
  第三,“以审判为中心”与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诉讼监督并不矛盾。“以审判为中心”并没有改变宪法和诉讼法确定的职权配置格局,没有否定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行使诉讼监督权的权力基础,不仅没有否定,《决定》中还明确提出“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强调的是审判阶段对案件处理的关键作用,但审判阶段的诉讼活动仍然要接受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二者并无矛盾。

3. 如何理解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按照法律规定,案件侦查终结的证据标准、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审判阶段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要求是一致的。
  “以审判为中心”有三层含义。一是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在整个诉讼程序中不能把侦查作为诉讼的中心,也不能把公诉作为诉讼的中心,尤其不能把法律监督当成诉讼的中心。应着力克服侦查中心主义,公诉中心主义,法律监督中心主义。二是审判以庭审为中心。不能把庭外阅卷、请示汇报当做审判的中心。侦查案卷记录的是侦查的结论,阻挡案卷就是拒绝侦查中心主义。以庭审为中心,就是真正让庭审活动成为决定案件的关键。这就要求把侦查案卷阻挡在法院审判大门之外。三是审级关系以一审为中心。一审承担着事实审这一关键任务。我国冤假错案的发生,根本的原因之一就是一审事实审的作用没有很好发挥,导致审判流于形式。要想防止冤假错案,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在整个法院审判程序内部,应该把第一审改造成彻底的事实审。审级关系上应该一审为主,要尽量通过一审阻止冤假错案。

如何理解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4. 什么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通过强化法庭审判环节,充分保障辩护权利和质证权利,加强控辩双方对抗,从而树立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核心地位。核心价值表现在:一是有利于贯彻刑事诉讼原则。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是要改变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而是要切实发挥审判程序应有的终局裁断功能及其对审前程序的制约引导功能,纠正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之偏,纠正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格局之偏,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造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二是有利于统一司法审判标准。通过确立在诉讼全过程实行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明确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达到法定标准,不是由哪个人或哪个部门说了算,而是最终通过公开、公正的审判加以检验和确认。三是有利于强化政法机关整体工作理念。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有助于政法机关牢固树立人民主体、权利本位、公权法定、权责统一、监督制约、法律至上、公平正义等理念,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

5. 推进以什么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意义: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就是要求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提高庭审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错案件。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严格司法的应有之义,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可以进一步保障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正,从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
参考资料
浅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正义网[引用时间2018-1-20]

推进以什么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6. 推进以什么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最高人民检察院当天向记者提供消息称,曹建明指出,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曹建明说,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依法保护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要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务机制。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等新提出来的重大改革举措,曹建明要求抓紧拿出具体的意见建议,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
曹建明说,要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加大追逃追赃、遣返引渡力度,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要积极推动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曹建明强调,要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纠正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司法不公突出问题,严惩司法腐败。要依法严惩暴力恐怖、涉黑犯罪等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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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论述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

司法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面对我国当前复杂的司法环境,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本轮司法改革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实施并推进,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由省级统管,剔除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保证司法人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以公开促进司法公正;设立法官员额制,借鉴国际先进做法改善司法建制。这些触及司法体制和机制的【摘要】
论述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提问】
司法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面对我国当前复杂的司法环境,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本轮司法改革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实施并推进,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由省级统管,剔除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保证司法人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以公开促进司法公正;设立法官员额制,借鉴国际先进做法改善司法建制。这些触及司法体制和机制的【回答】
这些触及司法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正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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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

8. 如何理解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

《决定》中有这样一段论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从这段论述来看,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都是开启审判程序的准备阶段,侦查、起诉活动都是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简而言之,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求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从这个意义上说,以下观点需要明确:
首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庭审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错案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在一些冤错案件陆续披露、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是诉讼规律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各界避免冤错案件吁求的一种宏观上的制度回应。它不涉及部门利益,不涉及各专门机关的地位高低、作用大小等问题,其根本目的是要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确保案件质量,从而有效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给检察机关转换工作模式、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了新的切入点,检察机关应当顺应时势积极探索,从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角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作出理论和制度上的积极回应。
其次,“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否定审前程序的重要性。把握“中心”的内涵还要注意时空和标准的一致性。以审判为“中心”是指在一起案件横向经历的各诉讼阶段中应当以审判阶段为核心,但其并不否定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重要性。刑事审判程序之前,刑事诉讼必然要历经复杂的侦查和检控程序,其中一部分案件流入审判程序,一部分案件在审前以其他方式分流,不再进入审判程序。比较法研究表明,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英美等国,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通过辩诉交易等方式高效处理,没有进入正式的庭审程序,如果以处理案件的数量为标准作为衡量某种程序或阶段是否为“中心”的标准,那么英美等国实际上是以审前为“中心”的。在我国,以不起诉案为代表的审前分流也极大地减轻了庭审压力,节省了司法资源,同时可保证进入庭审的案件得到更为公正的处理。所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都要以审判方式解决,审前的妥善分流是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重要补充。同时,由于刑事审前程序中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搜查、讯问等取证活动都与庭审密切相关,“以审判为中心”也为审前程序中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标准和要求,在此意义上,审前程序是审判程序的基础,审判是对审前活动的最终验收。
第三,“以审判为中心”与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诉讼监督并不矛盾。“以审判为中心”并没有改变宪法和诉讼法确定的职权配置格局,没有否定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行使诉讼监督权的权力基础,不仅没有否定,《决定》中还明确提出“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强调的是审判阶段对案件处理的关键作用,但审判阶段的诉讼活动仍然要接受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二者并无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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