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差额确定销售额

2024-05-09 11:15

1. 增值税差额确定销售额

一、正面回答按差额确定销售额指税务机关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措施后,为避免纳税人重复征税情况的发生以及解决纳税人增值税税收负担增加的问题,对部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施差额计税方式并确定其销售额的过程。其中可以按差额确定的销售额包括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等。二、分析详情营业税差额征税指的是以差额方式确定营业额,并据以计算营业税。具体而言,纳税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过程中,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可扣除的支出后的差额作为营业额,并据此计算营业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从购买或接受应税劳务方或服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以及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三、差额确定销售额有哪些差额确定销售额有: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余额;3、融资租赁或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融资租赁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权利息和车辆购置税的余额。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支付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4、航空运输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5、客运场站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6、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7、提供建筑服务使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9、转让不动产,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增值税差额确定销售额

2. 按销售差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什么意思

按销售差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是按差额计算应交增值税。例如,售价*17%-进价*17%=应交税金
(售价-进价)*17%计算出应交税金是相同的。

3. 增值税中,以差额为计税销售额的项目有哪些?

  1.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注册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9省市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3年8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以扣除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此前尚未抵减的部分,允许在2014年6月30日前继续抵减销售额,到期抵减不完的不得继续抵减。

  上述尚未抵减的价款,仅限于凭2013年8月1日前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凭证计算的部分。

  3.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4.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5.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7.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增值税中,以差额为计税销售额的项目有哪些?

4. 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不按销售差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的有哪些?

1.什么是增值税? 

  答:增值税是对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货物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增值税仅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各个环节中新增的价值额征收。在本环节征收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已征税款。它消除了传统的间接税制在每一环节按销售额全额道道征税所导致的对转移价值的重复征税问题。 

  (二)增值税制的核心是税款的抵扣制。我国增值税采用凭专用fa piao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应税货物、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fa piao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在计算缴纳应纳税金时,在本单位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三)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在各环节征收的税款,附加在价格以外自动向消费环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四)增值税纳税人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其成本不包括增值税。 

  2.什么是提供应税服务? 

  答: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分为哪两类?如何划分?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4.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纳税? 

  答: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5.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请问什么是非营业活动? 

  答: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6.什么是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哪些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答: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7.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当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8.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9.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增值税征收率为3%。 

  10.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哪两个? 

  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2.什么是销项税额? 

  答: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3.什么是进项税额? 

  答: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14.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15.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的,应如何纳税人?   

  答: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16.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核算要求是什么? 

  答: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17.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折扣的,应如何开具fa piao? 

  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fa piao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fa piao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18.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如何纳税?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9.试点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0.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准予抵扣? 

  答: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21.问:营改增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fa piao的,为开具fa piao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2.问: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3.问: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在机构所在地还是应税服务发生地? 

  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24.问:外地发生的应税服务应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吗? 

  答: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5.问: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可以合并申报纳税吗? 

  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6.问:提供应税服务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fa piao?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fa piao:(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27.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吗? 

  答: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8.问: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daikai增值税专用fa piao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fa piao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daikai. 29.什么是增值税差额征税? 

  答:指试点地区(我市)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以下称计税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30.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 

  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即:(一)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二)提供的应税服务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 

  3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吗? 

  答:可以。 

  32.什么是试点纳税人?什么是非试点纳税人? 

  答: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如:上海、北京等,下同)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3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是否可以扣除? 

  答:可以。 

  3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目前的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应税服务,不可以扣除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应税服务,不可以扣除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 

  35.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哪些纳税人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可以扣除? 

  答:按照目前的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扣除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扣除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 

  36.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可以扣除的具体支付项目包括哪些? 

  答:与目前国家营业税差额征税有关政策规定一致。 

  37.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计税销售额如何计算? 

  答:(一)一般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 

  38.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本期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本期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本期进项税额39.纳税人支付的价款如果即符合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同时也属于增值税差额征税可以扣除的项目,应如何处理? 

  答: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抵扣进项税额或者作为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处理,二者选其一。纳税人不得在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将除进项税额外的价款部分作为增值税差额扣除项目。 

  40.截止目前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包括哪些具体项目? 

  答:包括以下五类:(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二)交通运输业服务(三)试点物流企业承揽的仓储业务(四)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五)代理,具体包括:1. 知识产权代理2.广告代理3.货物运输代理4.船舶代理服务5.无船承运业务6.包机业务7.代理报关业务41.什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5. 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计税销售额如何计算?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计税销售额如何计算?

6. 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计税销售额如何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对此,航天信息“懂税的ERP”正是充分考虑了企业面临的上述问题,将税收问题重点列入了软件产品的解决方案中。企业用户可以通过航天信息管理软件,将业务-财务-税务整合为一体,在财税管理中充分结合现有业务情况,通过软件预设税务管理模型,实现新税法与会计业务实操的对接,以最规范标准的方式,进行算税、管税。

7. 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计税销售额,如何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

1.差额征收是指营业税项目,“营改增”试点地区延续该政策,8月1日后由于全国推广,那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没有这个政策了。

2.差额征收,差额=总营业额-支付给另外的营业额(成本),如,工程应计税的营业额=总工程营业额-分包工程的营业额。如,旅游应计税的营业额=旅游总收入-支付给外地地接的费用。

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计税销售额,如何计算?

8. 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计税销售额,如何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对此,航天信息“懂税的erp”正是充分考虑了企业面临的上述问题,将税收问题重点列入了软件产品的解决方案中。企业用户可以通过航天信息管理软件,将业务-财务-税务整合为一体,在财税管理中充分结合现有业务情况,通过软件预设税务管理模型,实现新税法与会计业务实操的对接,以最规范标准的方式,进行算税、管税。